
三包規定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雖然三包中有退換貨的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卻遇到重重困難:換貨時常被告知沒有同型號的產品了,換不了;退貨則要收取高額折舊費,有時比購買產品的價格還要貴,不劃算。而本報與新浪、3G門戶聯合調查顯示:有高達87.83%的消費者認為退貨收取折舊費的規定不合理,應該進行修訂。
現象 折舊費過高
成退貨門檻
天津消費者丁女士以25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冰箱,前不久壓縮機出現故障,經過廠家的維修人員檢查,說是壓縮機壞了。因為這款冰箱早已經停產,一時沒法修理,而且也沒有相同型號的產品可換。因為還有兩個月才過產品的三包期,于是丁女士提出退貨,廠家售后服務部門也答應了,可在她前往辦理退貨手續時,對方卻告訴她要交折舊費。按照國家規定,冰箱的折舊率是每天0.1%,這樣算下來,她要交2590元的折舊費。也就是說,丁女士向廠家退了冰箱后,還得倒貼給廠家90 元。這個結果讓她大吃一驚,根本無法接受。
記者調查發現,與丁女士有類似遭遇的人很多。北京消費者王女士2011年9月花1萬多元買了一臺空調,沒想到使用半年多就壞了。售后人員表示,若要退貨,根據三包規定,她須按每天0.1%支付折舊費,算下來,要支付5000多元折舊費才行。
李女士花1.1萬元買來的電視修了好幾次也沒修好,最后李女士提出退貨,沒想到按規定要收取每日0.1%的折舊費,總共要6000多元。李女士十分不解:“為什么一臺有問題的電視機三番五次地修理,最終也沒有修好,明明消費者是受害者,不僅備受維修的折磨,退貨時還得交錢?這也太不合理了。”
按照三包規定:彩色電視機、家用錄像機、攝像機、空調的日折舊費為產品售價的0.1%;收錄機 (含音響)、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等日折舊費為0.05%;手機的日折舊費為0.5%;摩托車的日折舊率為0.2%;電腦主機及外設主要部件的日折舊率為0.25%。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很多消費者都認為折舊費收取得過高,讓人難以接受。不少消費者還質疑說:“三包規定應該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怎么這個條款讓人感覺卻成了廠家的保護傘呢?”
調查 消費者多認為
折舊費條款不合理
三包規定退貨要收取折舊費,原本是為了公平起見,讓買賣雙方都不吃虧。但是實際操作中,此條款卻成為了限制消費者退換貨的攔路虎。
2011年12月中旬,湖南衡陽市消費者吳女士花費近7000元買了一臺液晶電視。2012年7月,電視在正常收看時突然黑屏,屏幕左下方還出現白色亮條。售后人員上門檢測,表示要將電視送往維修點維修,但此后一直沒有消息,直至2012年8月16日吳女士去電咨詢,對方才表示:“電視修不好了,原本可以換一臺同型號的產品,但該型號的電視停產了,吳女士可以選擇退貨。”對方還勸吳女士:“能退就退了吧,這款是舊機型。”但當吳女士要真正退貨時才發現退貨要交錢,而且要交上千元的折舊費。
記者還了解到,因為消費者換貨會給廠商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利益壓力,所以都不愿意為消費者提供換貨服務,而是愿意維修。對那些使用時間較長,但還在三包期內的產品,如果消費者提出要換貨,企業基本上都是以“該產品已經停產、沒有同類產品”等為借口,讓消費者退貨。因為這部分產品扣除折舊費之后基本上退不了多少錢,有的折舊費甚至比產品的售價還要高。也正因為如此,很多消費者最后都打消了退貨的念頭。
本報與新浪、3G門戶聯合調查顯示:有60.89%的消費者在退換貨時遇到過麻煩,只有39.11%的消費者順利退換貨;還有72.69%的消費者曾因退換貨實在太麻煩而選擇放棄,干脆買新的;不再退換貨的消費者中,有27.8%的消費者因為折舊費問題放棄退貨,有48.6%的消費者怕麻煩根本就沒有去找商家解決。另外,調查顯示,有87.83%的消費者認為三包中關于折舊費的條款不合理,應該進行修訂。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消費者在退換貨的時候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以致于很多消費者根本就不去嘗試退換貨。有消費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產品壞了退換貨最麻煩,以前有一臺空調要退換貨,商家一會兒說沒同型號的產品,一會又要收折舊費,最后找了消協調解才退了貨,時間和精力上都耗不起。”
觀點 折舊費計算
應該更嚴謹
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三包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折舊費,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考慮到廠家的承受能力,實行的是一個雙保護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與廠商就折舊費而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不少消費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如果片面地按照三包規定計算折舊費,那么消費者如果在包修期即將結束時要求退貨,可能賠付的折舊費比購買時的價格還高。比如一臺小1.5匹空調,市場零售價格在1950元左右,按每天0.1%收取折舊費,如果剛好在使用將滿3年時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提出退貨,則要支付的折舊費就是2135.25元 (1950元×0.1%×365×3),這這顯然不合理。
有業內人士指出,家電產品折舊費可以考慮按照企業承諾的產品壽命和實際使用壽命的比率計算,從而使雙方利益均得到維護。
但也有廠家指出,折舊費是國家有關部門經過充分調查、論證而得出的,有其適用性及合理性,是特殊情況下“消費者對生產廠家或商家做出的一種經濟補償”。如果降低折舊費,有可能導致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價值鏈的混亂,而且極有可能使部分消費者養成不良消費習慣。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家電產品的升級換代速度越來越快,折舊費相對較高屬于正,F象。若按售價除以家電使用壽命來計算折舊費,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消費者只要支付較少的折舊費,就可以退機后重買新機,這對廠家來說顯然有失公平。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吳子畏律師認為,在解讀這一條款時,應該聯系該規定的其他條款,同時還應結合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這一規定。他指出,“符合換貨條件”是指符合三包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產品。他認為,退貨和換貨的條件是不同的,換貨時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這時消費者要求退貨,應該不需要交折舊費。記者 李燕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