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澤凱律師事務所的張毅律師介紹,該案件的責任方是這位母親。因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該母親才能撤銷贈與行為:一是:贈與協議是口頭的;二是:子女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約定義務。而該母親與子女間有書面協議,等于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另外,協議上也沒注明她對子女贈與有條件和要求,且子女沒任何侵害行為。所以,該母親的行為不合法。
母親病重期間立遺囑送女兒兩間自建房,康復后稱不滿女兒“冷落”要收回房子。老人和女兒女婿為此產生爭執。近日,經烏魯木齊市雅山片區管委會司法所調解,他們和好了。
2009年夏,阿依謝木因腦溢血住進醫院,女兒帕提古麗和女婿一直照顧她,女婿向他人借款5000元付了住院費用。
2009年年底,阿依謝木手寫了一份遺囑,將她在雅山光明社區的10間自建房中的兩間贈與女兒,并將另一間17平方米的房子送給女婿,以抵女婿的5000元借款。
2010年,阿依謝木突然改口,要求女兒歸還獲贈的兩間房,理由是女兒“冷落”了她。
帕提古麗夫婦已將贈房變賣,承諾陸續支付母親4.5萬元。付了4萬元后,母親認為用房子給女婿抵債太虧,要求女婿支付3萬元,遭回絕。
于是,老人來到雅山片區管委會司法所求助,司法所所長柯莉畢努爾表示,房子是自愿贈送并寫了遺囑,如果帕提古麗夫婦不同意,她無權索回。
經多次調解,女兒把5000元現金委托司法所交給母親,母女重歸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