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征求意見稿)》今起征求意見,其中新增一些內容
違法建筑無補償 還要承擔強拆費
違建業主,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8月12日起,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為杜絕違建“生米煮成熟飯”,繼擬定違法建筑一經確認即可停水停電等規定后,在常委會一審二審后,意見稿又增加一些新內容,如對破壞土地資源的違法建設除強制拆除外,當事人還要承擔強制拆除費用;無論征地還是房屋征收,拆除違法建筑一律不給予補償等等。這些明確規定將強化違法建設查處力度,讓期望借違法建設生財的人“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建“樓危危”應馬上拆除
意見稿內容:
在建工程項目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組織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解讀:
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違法建設倒塌事故。如2012年4月29日上午,南寧市江南區五一西路偉康市場內,一棟在建8層樓房發生倒塌,倒塌物砸壞了附近三棟建筑。后經查明,該樓房系違法建筑,沒有相關手續。
實際上,由于違法建筑未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等各個建設環節的質量均不能得到保證,工程無法按正常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難有保障,容易引起房屋開裂、漏水等質量通病,甚至存在嚴重的結構安全隱患。在一些地方,村、社區的道路被違法建筑擠占,一旦遇到火警、急病等,消防車、救護車難以進出。
為保護公共安全,按照行政強制法的關于立即代履行的規定,意見稿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公共安全”,馬上可以組織拆除。
拆違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意見稿內容:
違法建(構)筑物經催告仍不自行拆除,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依法作出代履行決定并實施,代履行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占用基本農田、耕地、林地進行違法建設,以及在其他未經批準的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屬于前款規定的破壞自然資源的情形。
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內的違法建(構)筑物,經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立即依法實施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