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萬買來二手房無法用水電 鄭州買房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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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二手房在出售時往往會標上“水電齊全”字樣,但鄭州市民李先生一家卻在這上面跌了跟頭。他們搬進剛買的二手房時發現,房屋內的水、電不能正常使用,一怒之下將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判賠他水電安裝等花費共計7000余元及違約金5000元。8月19日,市民李先生拿到了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令原房主支付原告水電安裝費3000余元。

        70萬元買的二手房無法用水電

        李先生是鄭州一家公司的銷售總監。現年35歲的他經過十幾年的辛苦打拼,決定買一套房子。

        經過一個多月考察,今年3月他和家人選中了位于鄭州市惠濟區的一套三居室。李先生和家人對這套房子十分滿意,就向原房主劉先生交了定金。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70萬元,劉先生保證交房時配套設施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正常使用。所有房屋的設施及水、電、暖、物業費等交付情況由李先生在房屋交付時驗明,交付之前發生的費用由劉先生結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物品的損壞或所發生費用由李先生自行承擔。

        簽完合同后,李先生一家就高高興興地同劉先生一起去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拿到房子鑰匙的李先生當天就同家人搬了進去。

        原房主未交水電安裝費所致

        住進去的第二天,李先生一家人就發現了問題:這房子水管竟然不出水!李先生詢問鄰居后才明白,自己買的房屋還需要去營業廳繳納安裝費后才能通水。他和家人馬上逐項檢查了其他設施,電也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工作人員上門安裝。在跑了好幾個部門,補交了一系列安裝費用之后,李先生一家人終于順利用上了水和電。

        一想到自己平白無故多花了7000余元,李先生便找到原房主劉先生要求賠償。與劉先生協商賠償不成后,今年5月,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告到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先生向其支付水電安裝、市政管理費等費用共計7000余元;支付違約金5000元。

        主審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購買被告房屋前,該房屋內的自來水管、電路已經安裝到位,只因被告劉先生未交納水電安裝費,致使水電未接通使用,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該項費用應由被告負擔。遂依法判決劉先生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原告李先生水電安裝費3000余元。

        “以后買房時,一定不能粗心大意,對房子要好好認真檢查。”拿到判決書的李先生不無悔恨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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