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費者協會聯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泰安海蘭德太陽能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份以來,從泰安徐家樓一印刷廠印制標有“美的”字樣的太陽能熱水器內膽外包裝箱及內膽標簽各60個。當事人使用“美的”字樣標簽和包裝箱并加工組裝成太陽能熱水器內膽40箱,總經營額31090元。岱岳區工商局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其中標示“美的”字樣的太陽能熱水器內膽40箱、外包裝箱20個、標簽20個;罰款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