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家不按約定交貨 消費者索賠6000元
定好地板的型號、規格、顏色、花紋,也支付了定金,安裝后卻發現所用地板與預定的不同,這是怎么回事?1月21日,記者獲悉,家住墾利縣城的李先生因裝修房子購買了一批地板,誰料竟被商家私自“換貨”。
原來,2013年12月份,李先生在一建筑材料裝飾店訂購了一批地板共花費14000元,當時定好了型號、規格、顏色、花紋后,還交了定金2000元。今年1月中旬安裝好后,卻發現與當初訂購的地板有所不同,型號規格都對,但顏色、花紋卻不相符,隨后,李先生要求退貨卻遭拒絕,遂投訴到墾利縣消協。
據消協人員調查,李先生反映情況屬實。經過多次耐心、反復調解,由于地板已經安裝好,最終商家同意在李先生不退還地板的情況下,賠償李先生6000元,李先生表示滿意。
對此,消協人員分析,根據《消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事先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因此,商家有責任對李先生做出合理解釋并給予相應賠償。(記者 黃海霞 通訊員 譚志勇)
